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文版
来源:中国海牙认证代办服务中心发布时间:2023-11-03 浏览量:
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
日期 1961 年 10 月 5 日
本公约签署国,
希望从外交或机构获得外国公共文件
免除领事认证,
已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协议并已
同意以下条款:
第1条
(1) 本公约适用于在下列国家签发的真实文件:
一个缔约国的领土,并且位于其中
另一个缔约国的领土。
(2) 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本公约含义内的公共文件:
a) 来自州法院或官员的文件
司法机关,包括由其颁发的文件
检察官办公室或公众代表
利息,由办公室职员
或由执达主任发出;
b) 行政机关的文件;
c) 公证文件;
d) 私人文件上附有官方证书
是,例如有关注册、签证的注释
确定一个特定的时间点并
签名的验证。
(3) 但是,本公约不适用于
a) 外交或领事当局签发的文件
设立代表;
b) 直接相关的行政机关的文件
与商业交易或海关程序有关。
第二条
各缔约国应豁免适用本公约的文书
并在其境内上映的作品须经过合法化。
本公约意义上的合法化仅意味着形式
了解该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,
该文件将在其境内提交,该文件的真实性
签名,文件签署人行事的身份,
以及(如果适用)签署文件的印章或印章的真实性
提供,确认。
第三条
(1) 确认签字的真实性、签字人的身份
文件的签字人以及印章的真实性(如果适用)
或在文件上加盖的印章只能作为形式要求
已加盖第 4 条规定的海牙认证,其中
由起草该文件的国家主管当局签发。
(2) 然而,如果
文件提交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
意愿,或那里存在的习俗,或者两个或两个之间的协议
一些缔约国使它们变得不必要,简化它们或文件
免于合法化。
第四条
(1) 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的海牙认证应出现在文件本身上,或
附在与其相连的纸上; 它必须对应于模式,
是本公约的附件。
(2) 但是,海牙认证可以使用签发机构的官方语言。
被起草。 图案的打印部分也可以二次打印
语言可以被复制。 标题“Apostille(Convention de La Haye du
1961 年 10 月 5 日)”必须用法语书写。
第五条
(1) 海牙认证是应签字人或持有人的要求签发的
颁发证书。
(2) 如果海牙认证正确完成,则确认了该文件的真实性
签名,文件签署人行事的身份,
以及(如果适用)签署文件的印章或印章的真实性
被提供、证明。
(3) 需签名盖章或加盖公章
没有确认。
第六条
(1) 各缔约国应确定负责签发海牙认证的机关
依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发出。
(2) 应将本规定通报外交部
荷兰交存批准书或批准书时的事务
加入书或宣布延长公约时。
他还应将这些当局的决定发生的任何变化通知他。
第七条
(1) 根据第 6 条指定的每个机构均应有一个登记册或名录
记录签发海牙认证的另一种形式;
应当指出的是:
a) 营业号码和签发日期
海牙认证。
b) 公共文件签署人姓名
以及他的行为能力,或以
没有印章颁发机构签名的文件
或已贴上邮票。
(2) 应当事人之一的要求,签发海牙认证的机构
有法律效力。